如何确定邀请招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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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邀请招标(上)

2024-07-11 15: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因采购需求的专业性较强,有意识地向具备一定资信和业绩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它是招标采购的另一种法定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相比,邀请招标又具有节省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操作相对简便,促进采购管理等优点,因而被各地普遍采用,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又规定,不能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实施邀请招标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如何确定邀请招标,不仅是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认真把握的一个课题,也是广大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举证,说明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常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确有许多同志对这个问题还感到很难把握。为此,本文就此发表一些浅见。     一、确定依据     邀请招标确定的依据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在实际工作中,这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又如何理解和掌握呢,依笔者之见:     所谓“特殊性”,就是采购人申请的政府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一种情况是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如环境监测仪器、航空设备、地震预测设备等;第二种情况是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不多,就一个省而言只有2~3家或更少;第三种情况是采购量和采购金额都不大,在量上大于询价采购的数量和金额。如某市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一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实行询价采购,10万~30万元的实行邀请招标采购,3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所谓“有限范围”就是指可以参加招标的投标人数量有限。这种有限又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提供这种采购项目并具有一定资信和业绩的供应商不多;另一方面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建立的供应商诚信档案中,可提供具有这方面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限,一般为7~10家,但不少于4家。所谓“比例过大”是这样衡量的,就是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花费在各道程序上的费用总和大于或等于实际可能产生的节约额时,就可以认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而应采用邀请招标。     二、确定方法     综合不少地区的做法,确定邀请招标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评估法。就是由专家或专业人士通过评定估算而确定是否能实行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这也是现实中普通采用的一种方法。其做法是先由精通或比较熟悉此次采购项目的专家或专业人士,一般3~4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代表,共同来进行评估,确定采购人申请的采购项目是否具有特殊性,并且是否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若有充分证据能证明此次采购项目具有专业性强、采购需求急、时间紧等特殊性的表现,并且只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可供选择,则就可以申请邀请招标。反之,就必须再履行估算程序,即分别估算出本次预计得到的节约额和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预计发生的费用总额,然后进行比较,若公开招标费用大于节约额或等于节约额,并且经测算采用邀请招标,减去制作公告和发布公告,召开招标会等费用后,确有一定的节约额,则就说明应采用邀请招标,而可不必采用公开招标。(待续)    

作者:易佩富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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